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03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辰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西大街319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7442870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金领大厦二号酒店式公寓3-2902,组织机构代码56735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邢台辰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河北金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辰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为***,经查询工商档案确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为***,判决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不符,网络办案系统无法更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503执5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