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艾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381民初65号
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300241443582K,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系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99433634U,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381MBOW44897R,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太子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系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冶集团)诉被告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腾鳌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22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三冶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被告***电的法定代表人李伟、腾鳌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三次庭审,原告三冶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腾鳌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冶集团诉称: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工程公司(原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系原告的分公司。被告***电与被告腾鳌管委会于2015年7月签订腾鳌高中校园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同年7月被告***电与原告签订腾鳌高中校园照明工程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作鞍山市腾鳌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园区景观工程,原告包工包料,全额垫付工程款,工程款70万元,2015年7月28日至10月28日3个月之内付工程款50%,至2016年1月28日6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工程款70万元,本合同金额不含税金。本合签订后,原告依协议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5年底交工并使用,被告***电至今未付工程款,另向被告***电、被告腾鳌管委会了解,被告腾鳌管委会至今未付被告***电工程款,被告腾鳌管委会理应在欠付被告***电工程款的范围内与被告***电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7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自2016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欠付被告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与被告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电辩称:合同我们签订完之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当中也有一些细节,中间出现一些工程质量问题,我司安排管工程的经理和原告衔接,帮助维护,原告迟迟没有解决问题。在合同期间内有的灯罩歪了、掉了,是我司安排人去维修的。合同签订的是70万元,但是最终需要按照政府的决算,由于疫情的原因,迟迟没有结算,我司现在在办理的过程中。决算后才可以付款。
被告腾鳌管理委员会辩称:1、我方与被告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决算方可给付价款,没有约定必须按照固定的价结算工程价款,镇政府会积极配合被告***电进行决算。2、我方已先期预算预付款的形式支付被告***电60万元,有证据可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腾鳌管委会(发包方)与被告***电(承包方)签订腾鳌高中校园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款为992,962.58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2015年7月28日,***电(发包方)与原告分公司(承包方)签订腾鳌高中校园照明工程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包工包料,全额垫付工程款,工程款为70万元,2015年7月28日至10月28日3个月之内付工程款50%,至2016年1月28日6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工程款70万元,本合同金额不含税金。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2日工程验收。腾鳌管委会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电工程预付拨款60万元。
另查,2021年7月2日,腾鳌管委会通过中国建行鞍山分行审计中心对案涉工程进行决算,决算金额为361640.23元,核减金额为631323.74元。
上述事实,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工程公司企业信用公示报告,证明原告第六建设工程公司原名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2.腾鳌高中校园照明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二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借款为992,962.58元。
3.腾鳌高中校园照明工程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电签订的协议,工程款为70万元,不含税金。
4.竣工资料及检验报告,证明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2日工程验收。
5.照片六张,证明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
工程合同1.施工合同1份;2.结算审核确认单1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腾鳌管委会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预算罚款凭证及发票六张,证明被告腾鳌管委会已支付被告***电工程预算款60万元。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三冶集团(承包方)、被告***电(承发包)、被告腾鳌管委会(发包方)签订的腾鳌高中校园照明工程施工合同、腾鳌高中校园照明工程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协议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15年底交工并使用,被告***电未能按在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电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腾鳌管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腾鳌管委会实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晓梅
人民陪审员  孙思雨
人民陪审员  赵平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