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艾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新富,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太子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渊,该管委会主任。
上诉人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本案中,***电公司与***对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存在分歧,***电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案涉施工合同是借款合同体现形式,并没有实际履行,***并没有实际施工,***则主张双方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已经实际履行并结算。基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应结合合同履行与否、***为何先行向***电公司支付款项、各方间合同约定价款差异等情况,对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进一步审查。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曲 涛
审判员 张 彤
审判员 王珍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