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17号
申请人: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徐石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信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117号1栋1单元4层435号。
法定代表人:傅坚,职务不详。
南京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信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信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2422953.1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以下财产在2422953.1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一、将被申请人四川信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账号为15×××91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四川信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山路支行账号为51×××01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黎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姚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