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剑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货款928200元;二、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以34.0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2元,减半收取计6541元,由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8日、1月9日、3月9日和4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办案人员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将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