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721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乾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榆社县。
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省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晋中乾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内存款人民币93139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