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1民初257号
原告:晋中乾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箕城镇狐老爷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5日出生,山西省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海龙,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社县交通运输局,所在的榆社县泰邢西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晋中乾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后,于2018年5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榆社县交通局为被告。本院于2018年7月9日通知榆社县交通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决定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榆社县交通局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乾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6元,减半收取3368元,由原告晋中乾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