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财保30号
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市进出口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30355。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
诉讼代理人:马敬国、刘橙,系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成时代第E-03,F-01栋14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7542757E。
法定代表人:岑昊林。
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市进出口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75,61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52010000000223)作担保。2020年5月6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市进出口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5,61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白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