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3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阳市进出口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美的林城时代第E-03,******/div>
法定代表人杨雪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市进出口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050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向申请人贵州省贵阳市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等169391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如下查控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12月24日、2021年1月12日、2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税务、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2506.62元,本院已进行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证券、保险、税务、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
2、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2月7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2月7日已将被执行人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本院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贵州盈邦宇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2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阳市进出口公司代理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阳市进出口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15执30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丁杰
审判员 闻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