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淼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鑫淼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88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6月29日生,住兰考县。确认诉讼送达地址:同住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地址兰考县中山北街农林大厦**。
被告:河南鑫淼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海亚春天**楼**1503。
法定代表人:张巧娥,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626627477。
被告:李海坤,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确认诉讼送达地址兰考县道南惠民佳园6号楼。
原告***与被告兰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鑫淼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李海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鑫淼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鑫淼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兰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鑫淼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