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财保280号
申请人河南鑫淼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商宁路与平安路交叉口西北角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6266274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中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67670950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鑫淼水文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28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