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370号
原告:郑州京广人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京广快速交汇处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0885783A。
法定代表人:宋志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男,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开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道街252号1号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57145324D。
法定代表人:韩亚东。
原告郑州京广人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郑州京广人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京广人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京广人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郑州京广人和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秦雪
书记员吴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