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344014XJ。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91号院2号楼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曹韬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4324095C。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3号楼1106户,1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依法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民政等进行线上查询。经查询,未发现可控执行财产。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2执14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