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91号院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曹韬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2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231号裁决书指定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