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财保78号
申请人: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91号院2号楼1**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344014XJ。
法定代表人:曹韬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3号楼1106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保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洛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82133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582133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洛阳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委托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82133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