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2民初2704号
原告: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91号院2号楼1单元2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344014XJ(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1号西配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5270746R。
法定代表人:巩立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河南德信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星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