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4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泊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南里二区4号楼5层5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西七街甲7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徐 曼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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