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4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泊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南里二区4号楼5层5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西七街甲7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徐 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