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申30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南里二区4号楼5层5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河北岸5号A栋A0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应当驳回***在一审中对我方的起诉。***并非***的雇员,一审法院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事实情况是***承包的通州区东方厂周边棚户区的吊篮项目。但是***已经将吊篮拆装任务转给***,***是***找的工人,在现场进行施工。***对***既没有管理的义务,并且也不直接发放工资,而是在***的授权下代其发放他的工人工资。该雇佣的事实情况***在一审调解及质证过程中均予以认可,并且通过***与其沟通和人证,***也认可该事实。因此,***不属于***的雇员,一审法院基于雇佣关系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明显错误,应当由实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二、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案中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首先,吊篮租赁合同中写明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为机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但是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遵守合同约定,吊篮周围并未安装安全防护网,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其次,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并未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并且没有关于现场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是由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同意在不具备有拆卸资质的人员上岗作业。由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指派安全员**带领在不具备作业环境和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强拆工作。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由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对该工作具有一定经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当有一定的安全意识,但是其在工作过程中并未尽到该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四、对一审认定的***损失不予认可。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认定错误。因为***为农村户籍性质,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需要满足***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并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但是一审举证并不能证明该事实,因此,一审计算明显错误。护理费及误工费标准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人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纠正错误,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提交答辩称,一、***提出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并非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导致自动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提供的证据材料,本可以在一审诉讼中提交却未提交,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对***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二、***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的陈述中可知,***为***工作。***并未实际雇佣***。***和***同样服从于***的指挥,进行工作。从一审***提供的“***向***的女儿微信转账记录”可知,***受伤后,***的工资由***直接支付给***的女儿**。***受伤后,一直是***协调治疗、赔偿等事宜。***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给***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整个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对***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一、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合法租赁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吊篮安拆工作由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在安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3.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更不存在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意违章作业的事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并无不当。通过***再审提交的工资表中可以看出,***对每名工人的出工、工资情况都做了记录,与一审庭审中***主张***从劳务市场中将其雇佣的情况相符。综合***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现场管理等情况,可以证明***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也是按出工天数计算工资,并非***主张的将吊篮拆除工作转包给***的情况。***为***提供劳务,接受***的管理和调配并向其发放工资,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作为***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与***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劳务关系,并判决***因未能为***提供充分的安全防护,其应对***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确认***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18047.9元,原审判决确认的赔偿金额亦无不当。***针对其再审申请主张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其单方陈述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其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需要说明的是,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应当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系其本人放弃了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现申请再审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