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441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1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河北岸5号A栋A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042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身份证号码:11022819********。 原告***与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于2023年8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通知***交纳诉讼费,***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