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441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1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河北岸5号A栋A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042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身份证号码:11022819********。
原告***与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于2023年8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通知***交纳诉讼费,***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