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民2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崔雅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隆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嫱嫱,总经理。
上述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德,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7、8号房及305、306房。
负责人:梁世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8447元,减半收取为9223.5元,由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春何
审 判 员 陈琪奕
审 判 员 赖慧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巫 钊
书 记 员 梁 哲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