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隆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嫱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市正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沥青场内)。
法定代表人:方志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2。
上诉人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市正沥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765号之二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茂名市电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茂名市市正沥青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茂名市市正沥青有限公司根据与原审被告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沥青砼铺装承包合同》和《站南片区内街内巷升级改造工程沥青铺装施工结算书》,请求原审被告支付剩余的施工款1237909.75元,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涉案工程是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南片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住房买卖合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签订的《沥青砼铺装承包合同》约定有争议可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审裁定驳回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管辖权异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原审认为“本案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是案涉工程并不涉及不动产,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文坚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