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9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隆花园小区向阳大道边3号二楼205房。
法定代表人:黄嫱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30日,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鸿,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峰,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胜,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上诉人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文鸿、徐海峰、陈亚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属辖区法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朱文鸿、徐海峰、陈亚胜对此均不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朱文鸿、徐海峰、陈亚胜、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应按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茂名市职业技术学院工地,同时被告人朱文鸿、陈亚胜的住所地均在茂名市,原审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部分被告住所地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驳回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广东粤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住所地在茂名市电白区为由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到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华伦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谭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