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宝文保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瑞宝文保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档案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民初6112号
原告:******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东庞村1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2663099Q。
法定代表人:王六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档案馆,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西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82MB0Q30158B。
负责人:郑昌洲,系该馆负责人。
原告******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档案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档案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2元,减半收取7231元,由原告******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志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