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1民初616号
原告:宁波晨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联升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信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
法定代表人:余才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国、冒春宇,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晨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江电力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信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新能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江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被告华信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国、冒春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江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华信新能源公司支付运维服务费973581.8元;2.请求判令华信新能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60024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以13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信新能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晨江电力公司与华信新能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了《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华信新能源公司委托晨江电力公司负责象山兴元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厂(以下简称光伏电厂)的现场生产运维工作,服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运维服务费为1500622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于2017年12月29日续签了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运维服务费为400000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晨江电力公司按约提供了运维服务至2018年8月31日,但华信新能源公司尚欠运维服务费973581.8元。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诉讼中,因华信新能源公司支付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运维服务费373333元,故晨江电力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1、判令华信新能源公司支付运维服务费600248.8元;2、判令华信新能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60024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160000元本金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5日,80000元本金从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5日,133333元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7月9日的银行贷款利率损失1666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信新能源公司负担。
华信新能源公司辩称: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是基于电站规模装机容量为25兆瓦,运维服务费约定为1500622元。但光伏电站的实际装机容量仅为10兆瓦,运维管理的工作量变更,双方在续签合同时对价格约定也进行了调整。因此,基于工作量发生了变化,我方已经按照行规9分/瓦/年的价格支付了900373.2元,因此无需再支付运维服务费。至于晨江电力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晨江电力公司先开具发票,我方实际收到发票的时间是2019年6月28日,收到发票后已经在合理时间内支付了相应款项,不应再承担利息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12月23日,晨江电力公司与华信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华信新能源公司委托晨江电力公司负责光伏电厂的现场生产运维工作,委托服务周期为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生效前晨江电力公司需提供15天不计费现场生产准备期。晨江电力公司具体工作包括:设施管理、协助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和设备设施消缺、运行监视、日常巡检、技术监督(绝缘、化学、继电保护)、安全文明生产、电量统计分析、地调、地调工作联系华信新能源公司进行当地政府工作联系(不含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光伏电厂运行业主投资建设范围内各设备(光伏设备、变配电设备、消防设备、电力电缆、线路)的设备管理工作,包括设备台账建立、各种管理记录表格的编制、规章制度的编写、资料搜集保管、设备检修计划的制定、库房管理、设备定期评级和报废建议等管理工作,35千伏线路、对侧设备及通信线路运行维护;光伏电厂运行维护范围内各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运检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视、定期巡视,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做好各项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运行规程和调度规程等电站运行制度,做好设备的倒闸操作,保障各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作;范围内各设备的检修管理工作,应科学制定各种检修计划,及时消缺、定期检查维护,完成好各设备的计划检修、临修和抢修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光伏电厂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可控。双方在合同价款部分约定为:总装机容量25兆瓦,年度运维服务费为1500622元,价格构成为职工(6人)薪酬成本805523.2元、管理费278460元、维护费93000元、技术监督服务费50000元、定期检查60000元,另加10%的利润及6%的税金。本案双方对该份合同项下的付款方式持有异议,晨江电力公司提供的《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上载明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7日内,华信新能源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晨江电力公司需向华信新能源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华信新能源公司在本院组织的证据交换时对该份合同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随后又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合同载明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但实际应为按季度付款。合同签订后,晨江电力公司为光伏电厂提供了运维服务,华信新能源公司分三次支付了服务费,每次付款金额为300124.4元,共计支付了900373.2元。双方一致确认光伏电厂实际总装机容量为10兆瓦。
2017年11月底,华信新能源公司员工蒋卫国与晨江电力公司员工孙麒就合同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确认续签合同装机容量按10兆瓦计算。蒋卫国将光伏电站运维要求电子版通过微信发送给孙麒,孙麒按照职工6人的标准报价一年运维服务费为80万元。2017年12月29日,晨江电力公司与华信新能源公司续签《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装机容量为10兆瓦;委托范围和前一份合同约定一致;服务期内半年度运维服务费为40万元,即运维服务费合同单价为4分/瓦/半年。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季度末支付本季度的运维服务费,支付比例为半年度运维服务费的40%,即160000元,服务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20%,即80000元。每次付款前,晨江电力公司需向华信新能源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华信新能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或者没有按约定额度付款,华信新能源公司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晨江电力公司交滞纳金,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晨江电力公司为华信新能源公司光伏电厂提供运维服务至2018年8月31日,截至晨江电力公司起诉之日,华信新能源公司支付了该份合同项下服务费160000元。诉讼中,晨江电力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华信新能源公司交付了该份合同项下剩余款项对应的发票两张,发票总金额为373333元。华信新能源公司收到发票后,于2019年7月5日支付了240000元,于2019年7月9日支付了133333元。
2018年8月27日,晨江电力公司客服中心向蒋卫国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支付2017年度的运维服务费600248.8元、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运维服务费400000元、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运维服务费133333元。蒋卫国回复:1、《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2017年1月-2017年12月)因装机容量出现了重大调整,与贵司孙总协商过,合同额调整为90万元;2、《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2018年1月-2018年6月)及2018年7月、8月的运维款安排人员对接结算事宜。
庭审中,华信新能源公司确认已经支付的2017年度运维服务费900373.2元并未多付,2017年度运维服务费按照900373.2元结算。此外,为证明光伏电站运维服务费的行业标准,华信新能源公司提供了:1、林西县农光商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文件,载明运维服务费以发电量进行核算,每度电支付运维服务费最高限价为0.08元。2、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上公示的江苏盐城某分布式光伏电站运维项目结果,一标段装机容量1.79966兆瓦,单价为0.056元/瓦;二标段装机容量1.2953兆瓦,单价为0.053元/瓦;三标段装机容量0.42099兆瓦,单价为0.053元/瓦;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刊登的运维价格信息,其中西吉县2.2万千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单价为0.0795元/瓦;武邑县212个贫困村集体光伏扶贫电站和2016年度(36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项目,运行维护第一标段第一候选人中标单价为0.0867元/瓦/年,第二标段第一候选人中标单价为0.0687元/瓦/年;巴东县光伏扶贫发电项目31.77兆瓦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运行维护中标单价为0.0263元/瓦/年;华能康保西滩光伏电站定期维护第一候选人中标单价为0.0265元/瓦;甘肃定西市安定区光伏扶贫电站运维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为0.05元/瓦/年;曲阳县2017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后的运行与维护工作中标单价为0.076元/瓦/年。晨江电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涉案的运维服务费应受合同约束,并称无论装机容量是25兆瓦还是10兆瓦,晨江电力公司投入的成本是一样的,主要是人工成本。当本院询问既然晨江电力公司投入的成本是一样的,为何前后两份合同价款差距这么大时,晨江电力公司解释为晨江电力公司在工程前期工作及整顿、通电沟通及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投入运营花费了大量人力和成本,第二份合同给予了优惠。对晨江电力公司的解释,华信新能源公司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及附件、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招标文件、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由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晨江电力公司与华信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晨江电力公司的工作内容可见,晨江电力公司的工作量与光伏电厂的设备投入情况密切相关,即晨江电力公司对装机容量10兆瓦的光伏电厂与装机容量25兆瓦的光伏电厂提供运维服务的工作量是不一致的。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在晨江电力公司运维服务工作量显著减少的情况下,作为对价的运维服务费亦应予以调整。晨江电力公司与华信新能源公司于2017年12月续签了《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双方基于装机容量为10兆瓦这一事实调整半年度的运维管理费为40万元。这可以进一步证明光伏电厂的装机容量与运维服务工作量、运维服务费成正比关系。虽然晨江电力公司解释为2017年度除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外,晨江电力公司还提供了前期工作及整顿、通电沟通及联系等服务,为项目投入运营花费了大量人力和成本,在后来续签合同时给予了优惠。但《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了晨江电力公司在合同生效前需提供15天不计费现场生产准备期以及晨江电力公司需协助华信新能源公司进行当地政府工作联系,这些工作内容均是晨江电力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晨江电力公司关于在合同中约定金额价款系对其合同义务外投入大量人力和成本补偿的解释本院不予采信,晨江电力公司主张的2017年度运维服务费应予调整。结合2017年12月双方续签的委托合同约定的运维服务费金额,并参考招标文件及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站的公示信息显示的运维服务费单价,华信新能源公司主张按照约0.09元/瓦/年的单价计算运维服务费,即2017年度运维服务费为900373.2元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至于2018年度运维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约定“每次付款前,晨江电力公司需向华信新能源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晨江电力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华信新能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华信新能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了发票金额对应的全部运维服务费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晨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58元,由原告宁波晨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一勤
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
人民陪审员 张素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贺锡霞
书 记 员 尤 晴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