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1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0544253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联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93032562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联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迈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21254482L。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迈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诉前调确449号司法确认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共计50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江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546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申请执行人***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4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本案通过另案执行款划转,***江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受偿违约金30000元,***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已受偿违约金20000元。
2.在执行中,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扬中市税务局函询查明,被执行人镇江迈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欠税122174.45元,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增值税发票应由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拘留、罚款等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镇江迈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本院虽经督促、处罚,仍未履行;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可替代行为,故本案亦不具备替代执行之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之条件,依法属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之其他情况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镇江迈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如发现本案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强制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炯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