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海南正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正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华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符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泷,湖南道宽(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钦,湖南道宽(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程俊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海南正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海南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2022)海仲案字第3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海南正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33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2)海仲案字第390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姚震宇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延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