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866号
申请人:宜兴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西路2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PJWL2G。
法定代表人:殷庆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妤,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13968。
法定代表人:程俊良。
被申请人:程俊良,男,196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程俊良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宜兴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提供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程俊良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宜兴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