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宜兴市某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5654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路2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MA1MPJWL2G。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院百合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139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3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申益公司、***结欠***公司货款236786.95元,双方一致同意以186647.45元进行结算。申益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前支付45000元,于2022年6月-11月,每月15日各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21647.45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若申益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公司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89元,由申益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公司垫付,***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该部分诉讼费用由申益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申益公司、***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1月3日、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4429.79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并出账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 2、2022年1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2月14日,因被执行人宜兴市申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4429.79元,尚未执行到位91906.66元。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82民初13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