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世达城市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桃江县七星竹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世达城市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922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省桃江县七星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金世达城市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桃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桃江县七星竹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金世达城市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92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南省桃江县七星竹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世达城市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与***就除***已支付部分外的赔偿事项已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签收了本院应其要求、依据其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湖南省桃江县七星竹业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湖南省桃江县七星竹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