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60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泛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9号鹏博大厦B座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泽宇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2号宝德云谷国际A座10202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泛想电子有限公司与陕西泽宇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5)陕0103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泽宇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2695.34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