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532号
申请人:**,女,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广西省桂林市人,住广西桂平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黄火金,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桂弨,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春发大道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R8BRXY。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3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611491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火金、桂弨、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火金、桂弨、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火金、桂弨、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