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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532号 申请人:**,女,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广西省桂林市人,住广西桂平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黄火金,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桂弨,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春发大道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R8BRXY。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3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611491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火金、桂弨、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火金、桂弨、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火金、桂弨、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