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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国土资源局、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7】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628行审404号 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保定腾翔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乡***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3199844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7】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西厂房、南厂房各上下两层,东办公楼三层,建筑面积3409.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7】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7】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高国土资罚字【2017】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