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川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7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229号1栋2单元3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川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32幢1楼12—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川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9元,减半收取4154.5元,由上诉人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