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827号
原告:江苏中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张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229号1栋1单元35层3508号。
法定代表人:肖世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翰义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