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隆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隆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2022)川07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川0704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阳隆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2022)川07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7日送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而(2021)川0704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隆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643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期限未届满,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绵阳隆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