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111民初11305号之一
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777号嘉华城34-35栋23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沙市芙蓉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355号3栋4层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32元,财产保全费2308.2元,合计5640.2元,由原告湖南华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