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22民初192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居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居民。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