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3618号
原告:南江县盛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槐树坪社区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2DF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355号3栋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1315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江县盛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南江县盛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盛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江县盛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7元,减半收取2198.5元,由原告南江县盛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