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3545号
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沙河镇天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4KJ1N7R。
经营者:***,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路335号3栋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30941315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与被告四川龙飞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