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34228J。
法定代表人:张谜,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苍溪县石马镇卫生院应收工程款4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川HF××××号小轿车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苍溪县石马镇卫生院应付被申请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保证金)45000元,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时间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47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瑞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