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财保30号
申请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34228J。
法定代表人:张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松,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凡,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生于1985年8月10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申请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恩施市奥山世纪城第7号楼8层809号、810号和811号房产,以500000元为限额。申请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
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依法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恩施市奥山世纪城第7号楼8层809号、810号和811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升霄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 微
书 记 员 唐晓艳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