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2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3422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壹柒叁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万寨乡金龙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EPQ7X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5年8月10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本院在执行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壹柒叁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鄂28民终14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449789.3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36.5元、执行费6743元。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湖北壹柒叁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28民终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终结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或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凭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