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栖霞路1号附2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3422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壹柒叁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寨乡金龙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EPQ7X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5年8月10日,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本院在执行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壹柒叁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鄂28民终14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金额共计475626.8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31元、案件执行费7095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终结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或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凭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