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45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百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
关于百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81民初4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百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后,因受疫情影响且申请人同意,故暂未对其法定代表人**及**采取拘留措施;
2、向被执行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二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贵州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一万余元,**名下有银行存款300余元,申请人请求法院不予扣划上述存款;另查明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分别为“川*、川*”的梅赛德斯奔驰车辆共两台,申请人请求查封但请求暂不处置。现被执行人贵州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因受疫情影响故暂未对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四川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财产申请人请求不予处置,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81执45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