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民初4861号
原告:平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XQN9P7P。
法定代表人:刘启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女,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家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东城国际)**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0780882P。
法定代表人:许明鹏。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00041。
法定代表人:黄惠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家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后,经通知,原告平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黄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