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32号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汽修厂内。
经营者:刘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珏,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兴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西街****。
法定代表人:叶春前。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四川兴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1000021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