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02民初160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润恒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56号国正安泰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百色市小洋水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水利枢纽管理局综合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钱柳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润恒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市小洋水电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梁琳
审判员农荟臻
人民陪审员陆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苏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