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民申45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长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龙景区C04地块百色投资大厦1单元20层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9XG5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容长土,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峙,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润恒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四路7号远信光电产业大楼第22层2217、2218、2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17043J。
法定代表人:**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再审申请人广西长辉商贸有限公司、容长土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润恒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0民终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容长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兰曲
审判员张捷
审判员宿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