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2462号
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60325245E,住所地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九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97288659U,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0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13013J,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5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3809X1,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5楼B50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