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九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131号 申请人:***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60325245E。 法定代表人: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8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申请人:四川九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0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9728865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1301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5楼B50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3809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九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86521.18元,并已提供保单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86521.18元,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费1453.00元,申请人***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